来源:山东省文联 2021-11-22 09:16:59
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文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活动,包括有关文艺的各种比赛评奖、展览演出、论坛研讨会、交流合作、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各类艺术节等。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活动的方式根据活动实际情况与承担的相应责任确定,可分为主办、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指导、支持等。联合主承办活动一般应遵循对等原则,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原则上不参与举办商业性文艺活动。
第三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认真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内容建设和艺术品位,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应有利于引导推动文艺创作,有利于扶持推出优秀文艺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艺术交流和文艺事业发展,促进文艺繁荣和文化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审批要按照导向鲜明、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原则,从严把握,防止过多过滥。
第五条 山东省文联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有关单位和协会需上报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有关协会需上报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向山东省文联提出申请(需报山东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事一报。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的各项行为,如需在后续工作中继续使用的,需再次申报。
第六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 相关单位和协会需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意义、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收支、宣传方式、拟邀请领导等),报送至山东省文联办公室,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发公函或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意义、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收支、宣传方式、拟邀请领导等),报送至山东省文联办公室,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文艺活动方案如有重大改变的,需及时向山东省文联提出重新审批。
第七条 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 相关协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活动方案(内容同第六条),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申请以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发公函并附活动方案(内容同第六条)至相关文艺家协会,经相关文艺家协会论证审定后报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申请以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文艺活动的,应报相关文艺家协会办公室审批。涉及收费的,经相关文艺家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为个人举办的各类演出、展览、论坛研讨、对外交流,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奖项,均须按有关程序报送至山东省文联办公室,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有涉外或涉港澳台内容,需提前报请山东省文联组联部审核,严格按照外事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在山东省文联所属场馆,不以山东省文联、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须由山东省文联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文艺评奖。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文艺比赛推优活动的,应提前5日报送申报表并附活动方案(内容同第六条)及比赛推优规则、评委专家组成方案等,上报人事部审核,经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对活动的政治导向、组织工作和新闻宣传等严格把关,并根据需要成立由山东省文联、相关文艺家协会及其他主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活动组委会。
对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要配合主办单位对参与活动的艺术家及其作品的政治导向、新闻宣传等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文联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组委会,一般由山东省文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组委会,一般由相关山东省文艺家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委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要建立健全举办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事项。
对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文联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涉及文艺评奖的,省文联相关单位和协会要认真研究制定评奖方案,对评奖的范围、评奖名额、奖金额度、监督办法等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完善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评奖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实健全评委库,严格评委聘请办法。健全完善评委库建立及管理办法、专家评委名单抽取办法和作品评选办法,严禁随意指定评委。大型展览的复评确需邀请外省专家担任评委的,须在活动方案中注明,并提前将评委名单上报省文联党组审议,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加强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所有评委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前均须签署《评审纪律承诺书》。加强对评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强化对艺术家及其作品质量、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意识形态事件。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不参与挂名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权限义务和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合同或协议应报送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要遵规守纪,提倡节俭,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杜绝超标准接待、铺张浪费、超标准使用车辆等问题。财务部门要提前介入,事前监督,审查经费开支来源,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实现经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原则。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文艺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山东省文联财务部门对经费事宜不承担管理责任,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不得收取冠名费。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严格遵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规章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建立与项目申请、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绩效管理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文联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使用活动专项经费及相关赞助费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属于定向赞助的,应切实按指定用途使用,以提高活动质量、发挥活动作用、扩大活动影响。
第二十条 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等。严格按照《山东省文联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发放劳务费、评审费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活动经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要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财务部门要按照《省文联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活动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涉及评选的,承办单位和协会要成立纪律监督组,对评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对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挂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由相关主办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结束后,主要承办单位须向山东省文联办公室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备案及活动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文联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事先报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联字〔2018〕32号)自行作废。
附件:
1、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自主举办文艺活动申报表.docx
4、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为个人举办活动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