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5-11 13:14:3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民间文艺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出版、制作、生产的民间文艺作品(包括民间文艺学术著作、民间文学作品、民间工艺作品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发表、出版、参赛、展览、表演时间为准。
4、民间文艺学术著作包括:
(1)民间文学研究(如神话学、歌谣学、史诗学、故事学等)。
(2)民间艺术研究(如民间音乐学、民间美术学、民间表演艺术研究等)。
(3)民俗学研究。
(4)民间文化田野考察报告。
5、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1)民间文学作品(如神话、传说、故事、史诗、歌谣、谚语、笑话、谜语、歇后语、楹联等各种体裁的民间文学搜集整理)。
(2)民间文学翻译。
6、民间工艺作品包括:
(1)民间雕塑剪刻(如剪纸、泥塑等)。
(2)民间编织刺绣(如鲁锦、草、柳编等)。
(3)民间服饰扎彩(如风筝、花边等)。
(4)民间器具陶瓷(如黑陶、刻瓷等)。
7、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思想健康,导向正确,深刻反映民间文艺的发展规律,具有较高的民间文艺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
3、参评民间文艺作品,须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出版,或参加过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单位或民协系统举办的民间艺术比赛、展览、表演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民间文艺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5千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泰山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有关专家组成,设初评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市、大企业民协应在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等单位直接向省民协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申报3件作品。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参评者应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填写《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民间文艺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民间文艺著作提供正式出版的原作5部;民间文学作品提供作品原件1份,复印件4份;民间工艺作品提供作品原件1件。所有民间文艺类申报作品均须报送10寸作品照片5张(附照片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3份。
2、各单位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作品及有关资料报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3、作品初评。初评委对申报的民间文艺类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并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作为永久性政府收藏,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员会和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负责。
(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王映雪 电话:0531-86059003)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