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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电影类评选细则

来源: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26-07-01 15:12:13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方案》和《第十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电影制作机构出品或联合出品的院线电影(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科教片、戏曲片)、网络电影(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和微电影(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均可申报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创新创电影作品。

2.参评作品应遵循电影艺术发展规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院线电影应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省级以上电影院线放映;网络电影应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并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认可的视频网站首发播放;微电影应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赛活动中获奖,并履行省级以上规划备案和上线审核手续。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3万元。

四、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各市和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和大企业的作品推荐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驻鲁部队机关政治工作部门等可直接推荐申报作品。各单位推荐影片原则上不超过5部,推荐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不超过2人。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五、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十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类作品申报表》,报送纸质版一式3份。

2.院线电影须提供国家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作品在猫眼专业版或者灯塔专业版上映票房截图1份。

3.网络电影须提供《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相关证明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作品在猫眼专业版或者灯塔专业版网络电影分账票房数据截图1份。

4.微电影须提供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备案和上线审核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获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微电影大赛(或展映)证书复印件1份。

上述4项材料须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5.海报和剧照JPEG格式图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单幅不低于3M,最长边不低于3000像素。

6.10寸不同画面的洗印后剧照4张。

7.参评的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应提供简要影片梗概剪辑版视频1份,视频时长不超过15分钟。

8.申报材料同时使用U盘报送电子版,信封封面注明“影片名称+出品单位+参评项目(即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微电影)”。

(二)审核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参评作品进行意识形态审核,对作品主创人员和推荐人选严格把关,可提供廉政鉴定意见或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各市文联和大企业文联推荐参评情况,须经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其他单位推荐的,须经主管部门单位宣传工作机构审核。意识形态审核贯穿初评、终评全过程。

(三)报送时间

各单位须于2026年7月25日前将申报所需材料报送省电影家协会。

六、评奖程序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初评小组,召开初评工作会议,对参评作品和参选人情况进行审评审议,初步评选出二、三等奖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报评委会办公室评议审核后,提交省评选委员会终评。

七、奖项管理

1.根据《奖励方案》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由评委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影类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省文联1117室;邮编:250021;联系人:徐 芳、王晓晨;电话:0531-68978562;电子邮箱:sdyx9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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