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2007年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其评选宗旨是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文艺事业、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于2017年进行了改革,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及艺术突出贡献奖。其中艺术作品奖面向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分设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11个门类。文学创作奖面向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文艺理论和评论奖面向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正式发表、出版的文艺理论和评论论文、著作等。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共 124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文学创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作协。艺术突出贡献奖面向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年龄 60 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和社会知名、德艺双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艺术家,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艺术家。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表彰,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和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文艺界各门类知名艺术家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机构的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分设在省文联和省作协,归口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首届“泰山文艺奖”评选于 2008 年 6 月至 9 月在济南举办。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是改革后首次评选于2019年7月举办。